三男子在兴国电野猪,结果都悲剧了……
兴国法院一审判决该起案件
兴国法院审理查明
7月2日凌晨2点左右,何某保和被害人何某生守在现场发现电野猪的工具可能电到野猪,于是被告人何某保去操作电野猪设备,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何某生触电身亡。
7月2日14点左右,被告人何某保、何某自行投案。
另查明,本案审理期间,被告人何某保、何某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何某生近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书,各赔偿被害人何某生近亲属人民币110000元。
兴国法院审理认为
根据被告人何某保、何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评判,遂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被告人何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;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法条链接

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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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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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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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指故意以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 |
是指过失以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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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款罪虽然只有两字之差,含义却大有不同。
二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,但前者的主观表现为故意,属于行为犯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能构成犯罪。而后者的主观表现为过失,属于结果犯,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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